长泰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合并处罚 27.2 万元。

▲该公司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31日,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泰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突击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未正式投产,但已开机进行小规模样品生产。该公司生产车间内设置有一小型喷涂房,现场有喷涂过痕迹,该喷涂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该公司一般固废仓库门口有露天堆放部分原材料空桶,执法人员经现场测量其占地面积为8.4平方米。

▲检查该公司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
该公司多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测量露天堆放原材料空桶占地面积

▲查看该公司雨污管网
二、案件分析
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安装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和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现场查看该公司打样喷涂房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裁量基准进行处罚金额裁量,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多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7.2万元。因该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2.235万元,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规定,最终处罚款人民币24.965万元罚款。
三、处理情况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该公司送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6年2月10日对该公司送达《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因经营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11日对该公司送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同意该公司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前缴纳罚款。
四、案件启示
环保底线不可触碰,守法是企业发展的前提。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利剑出鞘、严管严查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和执法力度。企业虽仅进行小规模样品生产,但因无证排污、废气治理设施缺失、固废贮存不规范等行为,最终被依法处以高额罚款,教训十分深刻。凡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必须先领证、后生产,绝不能抱有“试生产、小批量、样品生产就不用办证”的侥幸心理。同时,本案坚持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并重,严格落实“依法当罚、轻微免罚”的过罚相当原则,既彰显法律权威与执法力度,又充分考量当事人经营实际,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罚款,在刚性执法中融入柔性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