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陆长记在2026年06月02日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芗城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芗城大队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芗公(交)行罚决字{2026}3506022404237253号
被处罚人陆长记: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6月02日21时02分,在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与益民路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10052)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1)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60132)的违法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
对被处罚人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1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拾元的处罚;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警告,罚款壹仟叁佰贰拾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指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芗城大队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