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6日00时40分许,被处罚人吴志勇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EFC448黑色南益牌二轮摩托车从火田镇西林村到大坑村时被火田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经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样(试管编号:CW7383383)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5.6mg/100ml吴志勇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被处罚人吴志勇实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你予罚款五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合并对吴志勇罚款五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序号 | 姓名 | 机动车驾驶证号 | 准驾车型 | 交通违法时间 | 交通违法地点 |
| 1 | 吴志勇 | 3506221973XXXX2010 | E | 2023年9月6日 | 火田镇西林村到大坑村路段 |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罚款五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云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