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何春江在2026年04月03日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芗城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芗城大队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芗公(交)行罚决字〔2026〕3506002400207283号
被处罚人何春江: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4月03日01时19分,在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与延安岔口,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10021)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以及民警现场的纠违经过等证据证明。
对被处罚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4项之规定,决定处以吊销驾驶证和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指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芗城大队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